一、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区别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区别主要在于:
1.适用条件不同
(1)取保候审: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⑤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2)监视居住: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⑤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执行地点不同
取保候审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执行。
而监视居住除了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二、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分别的适用条件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应适用取保候审为宜,即: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对监视居住的条件宜另行规定,具体应包括这样几种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逮捕的,但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逮捕的,但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羁押,但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结案的;
(四)罪该逮捕但证据不充足的;
(五)本应取保候审,但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
在不同的案件类型中,要分析具体情况适用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
三、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关系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关系是既存在区别也有联系的,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都是刑事诉讼过程的强制措施的一种,但是两者的适用条件不一样,两种措施执行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也不相同,两者的最长期限不一样。取保候审不折抵刑期,而指定居所监视居的期限应该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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