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本市户籍;
2、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
3、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
4、原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
办理流程:
1、申请
(1)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应当向女方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丧偶、离婚的本市户籍公民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为本市的户籍公民,符合补办条件的,向本人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4)《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声明;
(5)领取过《光荣证的证明材料
(6)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3、审核、审批
(1)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c、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3)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是否发放《光荣证的决定。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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