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在哪些情形下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时间:2023-04-12 02:10:08 1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第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第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二、违法分包的七种情形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三、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一)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任务;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二)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一、工程分包给别人做注意什么

1、分包工程的范围

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完成合同:一种是全部自行完成,另一种是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采取后一种方式的,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其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3、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转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许的,但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分包同样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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