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未购买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三)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4倍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出售给符合前款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烈军属,并划出一定比例安排给符合中心市区安置条件的现役军队人员。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销售单位应将经批准的项目名称、价格、数量等相关信息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二、泉州市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
群众购买经济适用房要经过申请、审查、公示和办理手续四个程序。
程序一:申请
市民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要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结婚证及计生证明;
6、技术职称证书、聘用书或行政职务任命书。
程序二:审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级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可向单位或所在的社区提出申请,由区房委办对区属单位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的申购资格进行审查,报市房委办备案;市直单位干部职工申购资格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房委办进行复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同做好申购人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
程序三:公示
申购人名单经初步确定后,应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区房委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书面通知。
程序四:办理手续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由市、区房委办确认申购资格,给申请人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手续。
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实行轮候分配供应制。
三、泉州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
根据《管理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夫妇双方按享受标准高的一方执行。
按规定,各类人员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如下:
一类(70平方米):适用一般干部、职工及居民。
二类(85平方米):适用科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
三类(100平方米):适用县(处)级或正式聘任为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中级职称的干部。
四类(130平方米):适用地(厅)级或正式聘任为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副高职称的干部。
全文99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