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7-08 10:10:19 3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因此,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2)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行为具有法定强制力;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自身应尽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的原则包括强制性原则吗

1、社会保险的原则包括强制性原则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

相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2、一些单位未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将影响相关待遇的享受。

(1)以养老保险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以失业保险为例,失业人员满足一定条件后,方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有一条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不管公民是否已经是某单位的职员,都可以缴纳社会保险。通常情形下,那些未满16周岁、或者是满16周岁但是依据处于上学状态的公民,不能缴纳社会保险之中的养老保险。公民若是以灵活就业者的身份缴纳社保,则也不能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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