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问题。当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有监护能力的人需要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如何确定?
监护人如何确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有监护需求的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确定有多种方式,包括: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被监护人的朋友担任监护人、被监护人的其他关系人担任监护人、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等。因此,监护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人或组织,但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监护人的确定有多种方式,监护需求的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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