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公示催告适用范围
1、票据公示催告适用范围为: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中国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二、票据公示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多长时间
法院一般为缩短结案时间均采取六十日的公告期间。公告期确定为六十天,一旦公告期满,而票据尚未到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往往会导致票据持有人不能及时申报权利,而法院会因无人申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持有人只能通过另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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