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企业和职工在伤亡事故中承担过多责任?
时间:2023-07-04 16:03:50 3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责任1、企业有为其职工无偿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2、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者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3、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其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

海安:企业破产让职工知情

7月25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在破产企业xx轧花有限公司召开破产情况职工通报会,这一举措在该县破产工作中还是第一次。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召开债权人会议是一项法定程序,但对应否召开会议将破产有关情况通报给职工一直存在争议。不少人认为,既然法律未作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的情绪又难以控制,开得不好容易引火烧身,甚至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海安法院在审理xx轧花有限公司破产案时认为,企业职工作为企业内部的债权人,尽管与外部债权人有所不同,但他们同样属于债权人的范畴,理应享有破产知情权。只要采取得当措施,取得职工信任,绝大部分职工就能接受破产这一现实。

xx轧花有限公司成立于1951年,不少职工服务企业几十年,年岁较大,再就业非常困难,听到企业破产的消息,情绪激动。为保证通报会的顺利召开,审判人员和清算组成员主动深入一些职工家庭做工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职工解决棘手问题。向职工发放破产知识手册,提高职工对破产工作的理性认识。认真核对职工名册,确保与会通知不漏发一人,避免节外生枝。会前,通知职工100余人,结果到会率超过80%。

当天,共向职工通报了公司破产的原因、破产清算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清算组已做的相关工作情况、清算组近期的工作安排、破产工作组对广大职工的承诺等八个方面的内容。该公司一名老工人说:让职工拥有企业破产知情权。有利于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破产事宜,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误会,我们相信清算组一定会妥善安排我们的后路。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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