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中如何避免承担经济责任?
时间:2023-07-06 11:22:44 3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法律上,担保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一般担保就是写担保书时在书上必须注明是一般担保,在法律上只承担一般的责任;没注明一般担保的就默认为连带担保,在法律上要承担连带责任。所谓一般担保就是自己不必为债务人承担经济上违约责任。

欠条写的姓名和姓不一样怎么处理

一、当欠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债权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

1、如果欠条名字是欠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欠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

2、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

3、若没有见证人,欠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债权人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欠条的签名出自欠款人之手,以证明欠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二、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书面约定禁止转让债权,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外转让拽债权的,即使债权人通知了保证人,保证人对受让人也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受让人即使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诉讼仲裁的,保证人对原债权人及债权受让人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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