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免责的几种情形: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部分免除责任。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免责。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也免责。主合同变更免责。因担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担保责任。主合同双方或与第三人共同的不正当行为免除担保责任。超过保证期的,免责。超过诉讼时效的,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担保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分别为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当担保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时,若是在债权人主张其债权,债务人无力偿还,在诉讼之后仍然不能承担时,则担保人承担该债务。连带担保责任则会让债权人可以无视该前提,直接要求债务人、担保人任一方承担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则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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