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撤销后继续执行的原因
时间:2023-05-07 15:00:37 4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种情况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屡见不鲜,值得研究和预防。当有管辖权的法院真正走到执行的门口时,你向另一个法院申请的“撤销裁决”的裁决是完全无用的。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最简单的答案是,作出撤销决定的法院和作出执行决定的法院是两个不同国家的法院。他们彼此不隶属,适用各自的法律。不同国家的法律不同,因此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做法

从客观分析,可以认为有依法可以撤销的情形,撤销是法院依法的行为;从主观方面来看,不排除法院是为了维护败诉方的利益。例如,败诉方是作出撤销决定的法院所在国的国民,保护和保护其公民不能被视为过失。如果一名中国公民在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中败诉,而另一方当事人是与中国不友好的国家的公民,则中国公民很可能会请求中国法院撤销该裁决,从而获得同情和支持。法院当然不难找到可撤销的理由。例如,“损害公共利益”就是一个很好的借口。事实上,中国的地方法院已经这样做了,而且不止一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实行“内部报告制度”。该制度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必须报其上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拒绝承认和执行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审查意见,经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拒绝承认和执行。这等于说,任何人只要找到一个外国奖项,就可以自己决定承认和执行它。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的,各级人民法院无权作出决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决定,这比死刑复核更为严格。当然,这样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防止地方各级法院轻易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有利于维护中国的国际声誉,也有利于中国胜诉方今后在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时友好回归。但缺点也很明显:(1)这违反了法律原则,因此地方法院是否具有独立管辖权值得怀疑;(2)不合理地剥夺了地方法院的司法权。当地法院可以判处被告死刑,但在裁决被仲裁所在国法院或法律适用国法院撤销后,它无权拒绝承认和执行国家仲裁裁决,这难道不令人费解吗,执行地国的法院仍然坚持强制执行,这只能解释为对胜诉方的利益负责或维护胜诉方的利益。如果胜诉方与执行地法院没有某种关系,法院不得冒险这样做。获胜方很可能是执法国的公民。当然,为了成功地这样做,必须有一个先决条件,即被申请人在执行国拥有可执行的财产,否则就不可能成功。因为一个国家的法院不可能在其他国家“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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