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9号)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因此,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丢失,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作为抵扣凭证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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