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当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失,并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丢失联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司必须在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给购货方,由购买方持该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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