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时间:2023-04-29 03:00:34 3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基本要求。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必要共同诉讼之所以必要,就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而诉讼标的的同一性又是由实体法律关系决定的。如果共同诉讼人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在诉讼中诉讼标的就是共同的。正因为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因此就要求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应诉。如果共同诉讼人未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应当追加。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所谓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是指对于共同诉讼,法院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这是为了避免出现自相矛盾的判决,以维护司法公正,公平,保证同事同处。

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一是在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差异关系,一是在某些诉讼行为上意思表示是否一致的关系。共同诉讼人对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或义务虽然是共同的,但共同诉讼人之间在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上并非都是相等的,当存在差异时,他们之间权利或者义务的关系,可以由法院判决确定,也可以由共同诉讼人协商解决。在某些诉讼行为上,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不一致的经过协商后,一致的才能成为共同的意思表示。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外部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人之外部关系,一是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一是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前者,如一人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经全体共同诉讼人承认的有效,其他诉讼行为,只要对全体共同人有利的,也应视为有效。如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提起上诉,基于权利或义务的共同性,以及与对方争议的不可分性,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为上诉人。后者,如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成立和解协议,需要全体共同诉讼人意思表示一致。法院生效判决中如果分别确定了共同诉讼人各自的权利或义务,在执行程序中可分别执行的,各权利人可各自作出意思表示,既可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也可以与义务人达成和解

必要共同诉讼人关系分为内外部关系,一种是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而外部关系则是相关的法律关系。两者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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