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破产债权的种类主要包括:
1、代保债权;
2、放弃优先权的债权;
3、无担保的债权;
4、担保差额债权,即有财产担保,但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债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有优先受偿吗
债权人代位权不可以优先受偿,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是设立了担保的债权。
如果代位权具有优先性,必然将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所以债权人的代位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二、破产别除权的适用范围
对于破产别除权的适用范围,即破产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适用于对破产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但如果债权人的破产别除权未能充分优先受偿的,则未被偿还的债权就变为普通债权,就不能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应怎么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应分配如下:
1、均为金钱给付执行内容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执行内容不同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3、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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