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待定合同的基本条件如下:
第一,合同已经成立,但效力不确定,既不是有效合同,也不是无效合同。
第二,合同只有享有追认权的人才能有效。
第三,合同主体涉及双方和第三方签订合同。
第四,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的确定可以追溯到行为成立时。效力待定合同被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和处理
效力待定合同虽然从实质上讲是一种无效合同,但此种合同存在的瑕疵是可以修正的,许多情况下并不损害权利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和相对人也追求合同有效的法律效果,基于维护交易秩序和保护相对人利益考虑,民法典将此类合同定只要采取补救措施即对合同瑕疵进行修正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实践中该类合同可能导致两种结果:一是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合同无效。二是进行修正,合同有效。
主要有以下几种补救措施:
(1)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无权代理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由此可见,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包括两种:一是第三人即权利人行使追认权;二是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体,是不具有签署合同的权利的,故此为了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在生活之中,应该避免与此种没有主体资格的人签署合同。若是签署合同的主体有民事能力,但是却没有处分权,此后若是合同不能履行的,那么签署合同的主体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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