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
![](//att.110ask.com/tutuku/102/102004/nofjtym5u4c0z.jpg?x-oss-process=image/resize,w_800)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
(1)销售货物所得;
(2)提供劳务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
(4)股息红利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所得;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8)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1)一般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