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小雨入职北京某公司,岗位为人事经理,试用期工资为16000元的80%,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3个月。入职后,付小雨不久就怀孕,还多次请病假,试用期第二个月时,公司向付小雨送达《不予录用通知》。付小雨认为公司违法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等。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判决公司补发工资差额,但无需恢复履行与付小雨的劳动关系。
女职工“三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呢?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是,如果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单位违法开除,怎么维权?
通常被违法辞退的员工,有两种维权方式可选择。
第一种方式:接受被公司辞退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接受被公司辞退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收集相关证据,以便进一步向公司索赔。在向公司索赔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主张要求补偿2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第二种方式: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向公司索赔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主张索赔项目:
(1)公司违法辞退的情况下,撤销辞退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2)公司违法辞退的情况下,按照原工资标准补发自辞退到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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