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指缝五针工伤如何获得赔偿?
时间:2023-09-11 05:40:23 4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手指缝五针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需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一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则需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用人单位未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后向用人单位追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手指缝五针被认定为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如果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

(1)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前提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支付生活护理费,从重到轻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5)一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25、23、21、18、16、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

(6)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劳动能力鉴定费。

2.用人单位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

(1)五级、六级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

(2)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

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用人单位未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后向用人单位追偿。

工 伤 保 险 赔 偿 标 准 是 什 么 ?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被认定为受害人的劳动者或其家属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赔偿权益的具体数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医疗费用赔偿

受害人在治疗工伤期间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或者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治疗方法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层次:伤残赔偿

受害人在劳动、生活中因工伤造成身体残疾,或者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可以获得伤残赔偿。

第三层次:死亡赔偿

受害人在工伤事故中丧生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其近亲属可以获得死亡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治疗费用、医疗费用以及死亡情况来确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工伤保险费率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手指缝五针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需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一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赔偿、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三个层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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