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四种:即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其中,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请求权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一方面,对于诸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而言,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将不利于保护所有人的利益,或者说不利于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例如,行为人在某人的房屋边上挖掘窖坑,严重影响到房屋的安全,如果房屋所有人请求挖坑的行为人排除妨害,行为人提出该坑是在三年前挖的,因而已过时效,其没有义务恢复原状,这就意味着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将使某种违法的行为合法化,显然不符合时效制度设定的目的。
另一方面,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而言,也很难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因为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继续性的侵害行为,侵害和妨害行为通常是持续不断进行的,例如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只要没有返还,物权就仍然处于遭受侵害的状态。
一、恢复原状纠纷被驳回怎么办
如果恢复原状纠纷被驳回,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或者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进行修补,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物权请求权中的恢复原状,主要是指对物的恢复原状而非对人格利益遭受损害的恢复,它不同于恢复名誉,亦不同于合同被宣告无效以后的恢复原状,后者是指通过返还财产,使当事人达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
在所有人的物受到他人侵害的情况下要充分保障所有人的利益,仅仅通过损害赔偿的方法并不能满足受害人的利益要求。金钱赔偿毕竟不是万能的,不能完全代替恢复原状的方法,因为对物的侵害既可能造成毁损,也可能造成物的灭失。
如果已造成物的灭失,当然只能采取损害赔偿的方法,若仅仅造成物的毁损,则要考虑该物是否为可代替的物,能否在市场上购买到。如果是市场上能够购买到的物,则在这些物受到侵害以后,通过赔偿的办法使所有人在获得一定金钱以后,在市场上购买到替代物,这有利于充分维护所有人的利益,而且便于法院的判决执行。如果被毁损的物并不是可替代物而是特定的、在市场上难以购买到的,采用损害赔偿的方法并不一定对受害人有利,受害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有哪些?
物权请求权的类型有:
1、返还原物请求权,指在物品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要求其返还原物;
2、排除妨害请求权,指要求侵害人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
3、消除危险请求权,指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消除对物权的危险;
4、恢复原状请求权,指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使物权恢复到不法行为实施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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