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过程中,倘若交付的定金能够顺利退还,则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首先,若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那么定金应当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者直接予以退还;
其次,如果由于特殊情况(如自然因素)导致无法签订商业合同,或者对于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从而无法签署合同,这并不属于任何一方的责任范围,此时定金是可以退还的;
再者,如果卖方单方面违反合约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则买方有权申请退还双倍定金;
最后,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下,定金将不予退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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