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认购协议并支付定金后怎么办。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价或者追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当购房者对房地产感到满意,并与开发商达成购房的初步意向时,开发商通常会要求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又称预约书或订货书)。这些认购书一般约定了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的具体位置、面积和价格,也约定了购房人应当支付的预付款、定金、定金或定金。一般来说,只有买卖双方书面明确约定“定金”二字,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才可以适用定金的处罚。但如果买卖双方在认购书中明确约定“因买受人违约导致买卖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或定金)不予退还;因开发商违约导致买卖合同未签订的,定金(或定金)”不予退还双倍返还。那么,定金和定金都属于定金的性质,应当认定为购买定金。如何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责任,是此类纠纷发生后必须解决的问题。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多属于格式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比较明确。一旦约定不清,也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理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损失的计算方法。三是商品房交付验收中应注意的问题。房屋验收前,买受人无法取得住宅钥匙并办理入住手续的,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钥匙”是指房屋交付使用。因此,开发商在拿到住宅钥匙后,只承担房屋质量维修责任,没有逾期交房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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