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补正。
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是可以进行补正的。如果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存在上述可以补正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的,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仲裁庭作出的补正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除补正部分外,该补正裁决不影响原裁决书中其他部分的效力。
一、仲裁补正书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什么情况下裁决书应补正
1、裁决书有计算错误、抄写错误或排版错误,或任何类似的错误,当事人可以要求改正;
2、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申请事项,或者仲裁庭在其意见中陈述过但裁决书遗漏了的应裁事项,当事人可以要求追加裁决;
3、裁决事项模棱两可或表达不清,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释。
上述改正、追加和解释要遵守严格的程序要求:
1、只能由当事人向处理该案件的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提出;
2、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裁决书后三十日内提出;
3、仲裁庭可依职权主动对裁决书进行补正,且不受时间限制;
4、改正、追加和解释之前应给予另一方当事人适当机会陈述其意见。对裁决的补正构成原裁决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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