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1)提出申请。诉中和诉前都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提供担保。诉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诉前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法院裁定。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可因下列情况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4)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法院作出新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
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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