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盛世重收藏。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艺术品市场的繁荣,艺术品收藏和投资以其独特的文化韵味和经济价值,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徐先生就是一位艺术品收藏爱好者,对于名人字画作品尤其感兴趣,平时一有时间,就会去各处画廊转转,也结交了不少书画界的朋友。2011年5月,徐先生和朋友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国防艺术区参观画展时,碰见同为收藏圈中的赵先生,一番寒暄后,赵先生告诉徐先生,自己收藏了一幅当代画家霍*阳的画作《早报春信》,如果徐先生感兴趣,可以低于市场价格转让。徐先生一听是霍*阳先生的画作,立刻来了精神,因为对中国书画界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霍*阳是我国传统写意花鸟最具代表性的画家之一,擅长通过线条中轻重缓急变化传达性情。
在赵先生的收藏室里,徐先生和朋友们细细端详着画作,简约的画面中透露出深沉博大的意境,大家对于霍*阳大师的艺术功底啧啧佩服。“确实是一幅难得的好画!”虽然对画作表现了兴趣,但是徐先生并没有急于出价购入。在收藏圈中摸爬多年,他十分清楚艺术品市场的水深,即使是投资收藏大家也有“打眼”的时候。赵先生看出了徐先生心中的顾虑,说道,“放心,这幅是霍*阳先生的真迹。”徐先生听了一怔,因为在艺术品市场有条这样的“潜规则”,卖家不对艺术品的真伪情况负责,全靠买家自己的眼力进行判断,即使是在知名的拍卖行也是如此,而赵先生的这句话无疑是对画作进行了保真声明。而且,还有其他人在场,都听到了赵先生的保真声明。经过和同行友人商量后,徐先生当场决定以14万元的价格买下了画作。
购画不久,经朋友搭线,徐先生有机会亲自当面拜访霍*阳先生。见面席间,徐先生拿出自己刚刚购得的画作《早报春信》,希望与霍*阳先生留影纪念。可是,霍*阳先生在看完画作后称:“没画过这幅画。”徐先生心头一凉,“会不会鉴别有误呢。”但是转念一想,“还有谁能比画家自己更有鉴定画作真伪的权威呢。”于是只能接受事实,并让霍*阳先生在画作上写下“此幅作品是伪作”的字句。
既然是假画,也就没有了收藏的价值。花钱买教训在艺术品投资收藏界是常有的事,但是14万元毕竟不是小数目,而且买之前也得到了卖家的保真承诺。于是,徐先生收集了购画当天的证人证言、霍*阳先生的鉴定公证书,将卖画人赵先生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画作买卖合同关系,退还购画款。
在庭审过程中,赵先生并不否认自己曾对出售的画作作过保真承诺,但是对于画作的同一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卖给徐先生的是真迹,但是法庭上出示的画作并不是交易当天的画作。另外,赵先生还主张书画作品真伪的鉴定不能由画家本人来鉴定,而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最终判决,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首先,关于画作同一性问题,徐先生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交易的画作就是案件争议的画作,而赵先生认可曾出售过画作,却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其次,对于当代画家的画作,画作的创作者即画家本人对其作品真伪的鉴别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不具有高于画家本人鉴别意见的效力。赵先生虽提出画家的鉴别意见存在道德风险,但并未提供合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故根据公证书中霍*阳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画作并非真迹。
法官说法:
艺术品交易双方都要注意取证
在艺术品买卖中最主要的行规是“钱货两清,不包不退”。一般情况下,艺术品买卖不涉及退换货问题,卖家不对艺术品的真伪负责。但是在本案中卖家赵先生作出过相应的保真承诺,那么在确认艺术品为赝品时,买家可以以欺诈、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同时,经法院审理,徐先生提供了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赵先生对自己提出的质疑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建议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都应该注意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对艺术品进行拍照摄像、制作标记标号等方式,明确交易物品的特征,避免以后对艺术品的同一性产生争议。
法官无法还原案情的全部过程,只能通过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据此作出判断。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方如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判断证明责任的承担方的证明义务是否完成,则涉及到证明标准问题。证明标准是一个相对的标准,不同的法官对同一事实证明标准的掌握有可能存在不同。这就要求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全面客观的审核相关证据,以确认证明责任的承担方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了证明标准。本案中的诸多环节均涉及到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问题,如画作的同一性、画作的真伪鉴定等。法院最终认定徐先生提供的证据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同时由于证明某项事实的存在比证明不存在更具有可能性和可操作性,而赵先生对自己的反驳意见未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知识: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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