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上虞区消费者张先生花24840元购买了心爱的手表。经营者答应消费者免费保修期2年,在将近两年的今年1月份,消费者提出该手表经过两次修理仍然不能使用,要求经营者给予退货,而经营者认为此手表已使用将近两年,如果退货要求收取折旧费,在调解的过程中消保委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35条规定经营者按三包规定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按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经营者按三包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2月23日,张先生如愿以偿拿到24840元的手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