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在婚姻关系存续阶段,借款人(即主事方的配偶,包括丈夫或者是妻子)以单独名义进行借款,且此举系为了应对家庭日常生活中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此类债务将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责任。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借款人的另一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然而,若借款人所借金额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则需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该项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否则这笔债务将无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也无权直接对借款人的配偶提起诉讼。
在正式启动诉讼程序之前,债权人应积极搜集并提交相关证据,例如借款合同、转账凭证以及能够证明借款人实际使用借款的相关证据等等,以便于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责任,或者是得到了借款人配偶的明确认可。
倘若证据确凿,法院有可能会做出判决,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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