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涉及到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内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动,对于配偶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据此可知,若借款行为源于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则此项债务极有可能被视作夫妻连带责任负担之一,债权人有权向借款人及配偶提出债务偿还请求。
然而,若债权人欲起诉借款人的配偶,仍需审慎考量多方面因素,如借款金额是否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及借款是否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
若借款确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向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出债务偿还请求。
反之,若借款金额过大或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该笔债务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仅能针对借款人个人提起诉讼。
因此,能否起诉借款人的配偶,需结合借款性质与用途进行深入剖析。
若借款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向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出债务偿还请求。
若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则债权人或许只能针对借款人个人发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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