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种类繁多,大致可分为七大类,其中包括如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等。
具体而言,聊天记录便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表现形式,完全有资格被纳入到证据范畴之中。
若这些聊天记录能有效地证实债务关系的存在,即明确借款事实以及借款金额,那么这些聊天记录便可作为起诉债务人以追索债务的重要依据。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任何证据都需经过严格的审查核实,方能作为判定事实真相的依据。
因此,倘若聊天记录真实可靠、合乎法律规定并且与案件具有紧密关联性,同时当事人也能及时提供此类证据,那么依据这些聊天记录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便是可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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