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到征地的消息,提前种苗也可以获得征地补偿
征地前公告发布后,在农村土地上种植农作物等附着物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牟利的恶意行为,所以不可能得到赔偿。这种恶意抢种,不合理地增加了征地成本,增加了补偿义务人的负担,容易引发纠纷,不利于征地过程的和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九)通报征地情况。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征用的土地上种植、种植、修建的附着物和苗木,经告知后,不予补偿。”同样,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改变房屋用途,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违反规定执行的,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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