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况下可视为法定的退房条件:首先,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且这种行为导致了合同中约定的退房日期得以实现,那么此种情况便已构成开发商的根本性违约;其次,当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所提供的必要证件并不齐全,以致最终导致整个合同失去效力时,消费者也有权选择申请退房;再者,如果开发商未经购房者的明确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设计变更,这同样是可以作为退房理由的;此外,如果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之间的误差绝对值超过了3%,那么消费者也有权利要求退房;最后,如果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房屋质量严重影响到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那么消费者同样可以以此为由提出退房请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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