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4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关于具体的日期,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35条的规定,根据1949年政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之规定,元旦,放假一天,一月一日;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国际劳动节,放假一日,五月一日;国庆节,放假二日,十月一日、十月二日。
《劳动法》第40条第(五)项具体指:妇女节,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假日,由少数民族集居地区的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放假日期。其他纪念日,不放假,属于全国人民的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凡属于全国人民的假日,如适逢星期日不补假。休假节日不包括职工的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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