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保障与监察机构的职责
1、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2、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3、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
4、承办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5、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因劳动保障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
6、指导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职责。
市和县级市、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聘任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二)劳动保障于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履行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的情况;
3、招用职工的情况;
4、执行工资收入规定的情况;
5、执行社会保险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6、执行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7、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8、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和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的情况;
9、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10、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11、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举报,将视案件的轻、重、急、缓,做好分门别类,并依法查处。
(三)劳动监察机构的办案时限
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理,自受理之日立案调查,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在90日内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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