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时,应在收到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之日的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且上诉以一次为限。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管辖异议的,也应在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针对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上诉,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自收到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之日的起的十日内。上诉以一次为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行 政 案 件 被 告 提 出 管 辖 异 议 的 时 间 限 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根据该条规定,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限制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若被告逾期提出管辖异议,则其提出的管辖异议将被驳回。因此,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管辖异议,则将被视为认可管辖,被告需承担管辖权下的诉讼程序。
针对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上诉,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自收到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之日的起的十日内。上诉以一次为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被告逾期提出管辖异议,则其提出的管辖异议将被驳回。因此,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管辖异议,则将被视为认可管辖,被告需承担管辖权下的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一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立案;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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