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客观责任之侵权行为、结果责任之侵权行为,意思责任之侵权行为的对称。
大陆法系德国等国学者对侵权行为依归类依据进行分类,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作为归责依据的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只要在客观上从事法律所规定的某种行为,即须对该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这类侵权行为通常都是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按行为的危险性的大小,又可将其分为结果责任之侵权行为和客观责任之侵权行为。凡危险性大的行为即应负结果责任,在这种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即使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已作了客观且适当的防止,但仍未能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仍应对被害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学说上一般认为产品责任和公害损害赔偿责任等均应属于结果责任。
凡危险性较小的行为可适用客观责任。即只要行为人如果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作了客观且适当的防止,就可免除责任,学者们认为,医生所为的治疗行为或汽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等均应属于客观责任之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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