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是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的行为。但是表见代理存在表见事由,即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较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需被代理人追认,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且相对人在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在客观上足以使相对人充分相信其有代理权,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两种,表见代理意在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进而保障交易安全,应为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包含在广义的无权代理之中。区别于狭义的无权代理,其后果应归于本人,待本人履行完义务之后,可依据内部关系向行为人追偿。
构成表见代理除须具备代理的一般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几个特殊要件:
(一)客观上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
(二)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是无过失的。
(三)本人具有过失。
在学理和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表见代理分为三种类型:
即(一)授权表示型。
(二)权限逾越型。
(三)权限延续型。
关于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对于表见代理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这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但是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侵害本人的利益。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系法律调节本人静的利益与社会交易的动的安全,以促进代理制度发挥其社会作用而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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