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如下:
1、行为人无权代理,即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根据某些事实,相对人相信或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在此理解的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
3、相对人主观善意,无过失,既然是无权代理,就应该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与其合法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的特征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制度是一种法律拟制,对行为人越权的场合,赋予其代理行为有效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
一是行为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表见行为。表见行为指行为人存在使人误以为其享有代理权的外观,或者被代理人的言辞、行为误导了相对人,使其认为被代理人授权行为人。如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公章、合同书等重要证明,被代理人对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持漠视态度,不表示反对等等。
二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主观上属善意。具体案件中,相对人对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应首先负举证责任比如行为人持有的介绍信、公章、合同书的真实性;其主观上的善意,意指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由被代理人对相对人是否为善意及缔约过程中是否有重大过失负举证责任。
职务行为是指当事人的行为代表相对公司的决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认可的。而表见代理是指相对人进行误导,误以为其具有代理和负责的权利。两者有实质的区别,法律也会区别对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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