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存档管理制度有哪些?
时间:2023-03-24 19:21:53 4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司法鉴定机构应确定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作用。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和泄漏司法鉴定档案的涉密内容;

三、鉴定人员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就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收集有关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档案员统一收档;

四、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

五、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照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和备查表;

六、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扼要,确切反映案内材料内容;

七、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材料,应有交接记录。接收的所有档案应建立目录,以备查阅。其他载体的档案材料也应当注明档案号,在备案表里注明其他案卷材料的关系;

八、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两种;

九、鉴定机构应建立档案借阅、复制登记制度、凡查阅复制档案的,需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十、有关部门和单位需查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的,应当持本部门的介绍信并说明原因,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查阅、抄录、复制;

十一、可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查阅、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材料只限于送检原始文证材料及鉴定书原本,鉴定讲座记录和鉴定人工作过程记录不能查阅、抄录、复制。查阅、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只能供查阅、抄录、复制单位使用抄录、复制的内容中涉及保密的,由抄录、复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泄密;

十二、对查阅、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保管人员要及时收回,发现案卷破损、缺页、涂改、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及时追查处理;

十三、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档案人员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回家中或公共场所;

十四、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档案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档案管理人员要带头遵守保密制度,以身作则,对档案保密工作随时监督检查,并给予指导,保证档案的安全与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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