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被告人犯强奸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贞操权、隐私权,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严重的心理痛苦及精神伤害。但是当事人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却均被人民法院驳回。
我国《刑法》第36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都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规定。因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都认为对刑事案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之所以做出这种规定,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虽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精神损害,但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通过适用刑法予以惩戒,对于被害人而言具有了精神抚慰作用。
第二,就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而言,可以说所有的犯罪都不同程度地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害。如果允许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就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任何案件的被害人都有权附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致使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过于广泛。
是否应该准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目前仍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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