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外地户口在重庆购房落户需要满足有户籍”或“有工作”或“有企业”其中一个条件即可。“有工作”特指在重庆就业,1年内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6个月以上的(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就业人员、跨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有企业”特指购房人新购住房时依法在重庆投资、设立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已满1年,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且有相关纳税或社保缴费等记录的(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有户籍”可以把户口转到重庆来。
随迁入户深圳需要的材料
1、被投靠人(父母)身份证和户口簿
2、随迁子女身份证
3、随迁子女户口簿
4、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5、如果申请人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户口未迁入高校集体户)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需提供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登记表》
6、如果随迁子女属国外出生的,还需提供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书中文翻译件。
7、如果随迁子女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额,该非婚生子女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在男女情况声明》
8、如果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的,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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