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犯罪所得所产生的收益(主要是孳息)。犯罪所得收益不是直接的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与孳息在法律上也是并列的不同概念:如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任何人不能从犯罪中获益”的原则,犯罪所得的收益也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实务中,犯罪所得收益应该包括四类:
(1)犯罪所得的孳息。
民法上的孳息有两种类型:“以自然属性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为天然孳息……物以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为法定孳息。”某项财物一旦为犯罪所得,就形成赃款赃物,其后,该犯罪所得无论是自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无论是查封、扣押财产前的孳息,还是查封、扣押财产后产生的孳息,都应作为犯罪所得收益予以追缴。
(2)用于违法活动产生的收益。
如用诈骗所得放高利贷,所获得的高息应属于犯罪所得的收益。
(3)“射幸”活动产生的收益。
“射幸”是指碰运气的“侥幸”行为,“射幸”所得是指偶然碰运气取得的收益。对行为人将违法所得用于某种“射幸”活动(包括合法的或者非法的“射幸”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如用于购买彩票而中奖获得的收益,或者用于赌博所赢得的款项,一般也作为犯罪所得的收益,纳入犯罪所得收益的范围。
(4)投资或者置业产生的收益。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如行为人将违法所得投资股票、期货,所获得的收益也应作为犯罪所得收益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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