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当事双方买卖合同未成立,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11月,诺华制药科技有限公司向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借调布米高8个月帮助完成其在常熟的建设项目设计。为了采购家具,布米高分别联系了奥美、世科誉、励志三家供货商,评估后确认将合同授予励志公司。2007年11月28日,世科誉公司将诺华制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称原告按被告要求生产的家具至今滞留在上海的仓库无法处理,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并接收相应的办公家具,赔偿其仓储费损失、拖欠货款利息损失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书面订立的“报价摘要”系需要在数量、质量等买卖合同基本内容上进行调整的书面文件,内容不具有确定性,不足以构成合同关系,属双方间订立合同的意向。而原告主张的双方通过口头和电子邮件形式订立的买卖实验室部分家具的主张,由于原告为此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映双方形成的内容确定且达到买卖合同基本条款要求的一致意思表示,且涉及布米高的电子邮件的相关证据的客观性也无必要的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原告主张原、被告间已订立买卖合同依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全文5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