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处理动迁补偿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需要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请求其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处理动迁补偿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需要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请求其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根 据 《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 , 动 迁 纠 纷 的 法 律 依 据 是 什 么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动迁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拆迁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拆迁主管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进行调查,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进行公告,通知被征收房屋的当事人,并做好记录。
3. 被征收房屋的当事人对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拆迁主管部门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房屋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进行公告,通知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并做好记录。
5. 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对拆迁管理部门实施的拆迁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拆迁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作出拆迁决定的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动迁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于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处理动迁补偿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需要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请求其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动迁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拆迁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2.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拆迁主管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进行调查,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进行公告,通知被征收房屋的当事人,并做好记录;3.被征收房屋的当事人对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拆迁主管部门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房屋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进行公告,通知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并做好记录;5.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对拆迁管理部门实施的拆迁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拆迁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作出拆迁决定的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动迁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于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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