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拆迁补偿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5-31 15:53:02 3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处理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屋产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如果不是取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房屋产权的转让、变更和其他权利的设定无效。”这从法律上明确了房屋产权证是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依据。被拆迁人持有被拆迁房屋产权证的,应当享受法律规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待遇。这一点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争议。笔者认为,应该根据情况来决定:

首先,它是一栋合法的建筑物,但它还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

要取得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三张证件必须齐全。但由于房产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证过程中要收取一定费用等其他原因,房屋所有人已取得上述三证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房屋所有人应当享有法律规定的补偿安置利益,因为房屋所有人(被拆迁人)享有的补偿安置利益是不利于抵抗其他任何人或单位合法利益的。他在享受补偿安置待遇时,不必命令他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手续(因为房屋的三证齐全,房产部门必须办理)。但房屋所有权证缺失的事实也要妥善处理,即按照办证费用的数额扣除补偿安置费用。如果被拆迁房屋没有任何建房申报手续,或者虽有一定手续,但三证不齐全,这些被拆迁房屋依法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并且不能享受拆迁补偿安置的待遇。但有以下几种情况。1。该楼盘属于违法建筑,但在被城市土壤管理和规划部门罚款后,房主却办理了相关手续,只是因为该房屋属于拆迁范围,而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暂停办理房屋产权证。(已补发或者骗取房屋产权证的,不在本文范围内。)在本案中,笔者认为被拆迁人还应享受补偿安置待遇,因其违规建房的违法行为,按城市规划部门的罚款处罚(应认定不存在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而根据处罚规定,该房屋已由违法建筑变更为合法建筑,合法建筑所有人应享受其接受合法待遇,即享受补偿安置待遇。

2。建设是违法的,但被城市土壤管理和规划部门罚款后,责令其办理手续,但相关手续却没有办理。因为被拆迁人的违法建设明显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办理手续。但他们没有按照处罚规定缴纳罚款和办理手续,也没有使违法建设合法化。法律后果应由他们承担。当然,业主不能享受补偿安置待遇。但是,违法建筑材料应当按照其合法收入予以补偿。应当明确的是,对其建筑材料的补偿只是对其残值进行补偿,而不是按照建筑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3。建筑物是违章建筑。虽然已经按照城市土壤管理规划部门的规定进行了处罚,手续也都办妥了,但如果处罚决定中明确了附加条件,就应该严格按照附加条件执行。如果附加条件不明确、难以理解,被拆迁人享受货币补偿的房屋,却不能享受安置待遇。

原因有三:一是房屋产权证是补偿安置的法律依据,但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证有瑕疵,根据附加条件补发,与一般房屋产权证不同。被拆迁房屋由违法建设变为合法建设,合法建设自然享受按价补偿的待遇;二是被拆迁人按照市规划部门的规定建设房屋时违反城市法,未按城市规划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拆除建设。当然,安置他们是不可能的。三是附加条件的合同性质。由于处罚本来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在处罚决定中规定了一些附加条件,体现了民法的特点。在违法建筑应当无条件拆除的情况下,考虑各种因素形成的附加条件,实际上是双方的一种契约行为。在城市规划建设中,无条件解除特定附加条件的,被拆迁人不能享受法律规定的补偿安置待遇,应当无条件解除。三是房屋权属不清,纠纷仍不明朗。权属争议房屋拆迁如何进行补偿安置?是根据争议双方的约定,还是赔偿费由公证机关直接公证交存。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首先介绍了一个案例。刘的祖父是地主(1954年去世)。解放前,他在一个城市买了一套400平方米的房地产。解放后,它被政府部门占领(没有任何没收或征用程序)。1998年3月,刘某要求执行这一政策,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某政府部门不同意该房地产由他经营管理,解放后又进行了修缮重建,由此引发纠纷,该房地产主管部门表示,最好在双方提起诉讼确认权利后再出具证明。同年10月,刘某起诉。1999年3月,房子被拆除。拆迁人征求双方意见后,刘某要求安置,某部门要求金钱补偿。后来,在强拆时,强拆者将全部货币补偿款存入银行。1999年12月,刘某与政府部门在中央人民法院达成协议,双方各享有200平方米的产权。2000年4月,刘某以拆迁为被告,要求按规定安置。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于是刘某多次上访。由于对房屋拆迁时间的强烈要求,双方难以就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在安置前是否立即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交换达成一致。笔者认为,以产权交易的形式对房屋进行补偿安置比较好。当然,安置区的现值应该基本等于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这是不合理的,但会增加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双方约定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款由公证机关缴存。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因城市建设项目和地质勘探需要临时用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临时用地,但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因此,在拆迁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如何补偿安置时,笔者认为还应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有权得到补偿处理,但不能得到安置处理。

由于被拆迁人使用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是经批准的,属于合法建筑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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