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
(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4)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业服务企业要接受业主的监督
(5)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6)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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