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离职的员工应否获得年终奖?
时间:2023-08-17 15:41:58 3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典型案例】

石某于2011年12月5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年终或合同期满,乙方劳动者通过甲方公司绩效考核后,由甲方兑现发放乙方的全部年薪收入。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年薪收入包括月发工资、以货币发放的福利以及绩效奖金等项目。石某每个月固定发放工资6万元。2013年年初,发放2012年年终奖50万元。2014年年初,因石某绩效考核为C,公司按照其考核等级发放2013年年终奖22万元。2014年12月,石某以公司未足额向其发放2014年11月、12月工资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石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发放2014年度的年终奖。公司则辩称,员工的年终奖以绩效考核情况为基础,而石某中途离职,并未参加年终考核,因此不能获得年终奖。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石某系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于2014年12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虽未参与2014年年终考核,但其未参与年终考核并无过错,公司以石某未参与2014年年终考核为由拒绝向石某发放年终奖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考虑到年终奖的确与考核相关,故法院从公平角度出发,参照石某2013年年终奖标准酌情认定石某2014年年度年终奖具体数额。

【法官说法】

国家统计局制定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见,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属于奖金。关于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在集体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在规章制度中也未作规定的,此时应当认定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情形。在双方已就年终奖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协商往往难以奏效;而当前我国并没有对于年终奖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因此应当依据用人单位向其他员工发放的年终奖的计算方式,得出离职员工原本可能获得的年终奖数额,再依据其在岗时间比例计算其应得的年终奖数额。综上,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年终奖的发放约定不明,同时集体合同、规章制度也未作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同工同酬的严责,支持劳动者关于年终奖的发放请求。但如在劳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单位已有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执行。如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中约定或规定,年终奖发放前员工离职不得享受单位上一年度年终奖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离职员工年终奖。

【法官提醒】

为避免年终奖方面的争议,建立更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三中院法官提醒各位劳动者可以在以下方面注意:

一、在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的发放时间、标准、条件等做出明确约定。

二、在集体合同中对年终奖的相关问题做出约定。

三、在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的发放办法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之规定,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并向劳动者告知、送达。

员工试用期内辞职应否担责

案情简介

某中日合资企业与陈静签订了1份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因陈静在日本留过学,企业直接把她派到日本工作,约定在日本的工作时间是3个月。但陈静在日本工作两个月就回国了。回国1个多星期以后,陈静才向企业提出辞职的请求。

由于陈静没有及时通知企业,也没有做好交接工作,给企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企业认为,陈静是在试用期内辞职,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她没有及时通知企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于是,企业要求陈静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且是无条件的。本案中,企业所说的及时应该理解为提前通知。《劳动法》第32条对此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不需要提前通知。

那么,陈静在试用期内辞职,并因此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企业能否要求她承担赔偿责任呢本案中企业的经济损失,可能是招收录用费用、培训费用、去日本的路费及住宿、生活费等。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是以约定的方式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该约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了各类技术培训的培训费用,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出资是特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出资,如发票等。

但是,《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第(一)项对招收录用费用明确规定,劳动者因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即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专家建议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以本单位的内部规定为依据,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辞职的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可在试用期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这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行为,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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