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地域管辖
劳动争议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即劳动者一般在用人单λ所在地申请劳动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但实践中往往出现公司注册地和营业地不一致的情形,为方便当事人申请、方便仲裁机关仲裁,我国法律还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即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为标准划分管辖。《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Χ的复函》中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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