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1、犯罪行为人针对铁路、机车、通讯等铁路设备实施破坏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地的铁路法院进行管辖;2、从事铁路运输行业的职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犯罪的,由犯罪地的铁路法院进行管辖;3、涉及铁路旅客包裹、运输、货物运输等合同纠纷、保险纠纷等,也由铁路法院管辖。
铁路法院受案范围
铁路运输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包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当事人提起上诉或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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