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标候选人,是指在依法招标的项目中,对于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项目,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限定在一至三人,根据评标情况予以排名。
2、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六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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