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由父母担任,若父母已故或无监护能力,则应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则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近亲属担任,也可以由愿意担任监护的个人或组织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担任。如果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有关单位或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只能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得随意处置或变卖,否则将承担损失并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若父母已故或无监护能力,则应按照以下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综上所述,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该尽到义务,保障子女的财产安全。有些被监护人从祖父母那边继承到房产,这属于合法财产,监护仪不得随意处置变卖。监护人只能保管,如果没有征得被监护人的同意就将其卖到,由此造成的损失监护人应该承担,还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
监护人指定
监护人指定是指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法定程序指定为监护人,被指定人接受指定为监护人。这一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中,旨在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监护职责,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监护人指定的主要依据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担任监护人。而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根据被监护人的需要、意愿和利益确定监护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监护人指定的意义在于,能够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不良影响。同时,监护人指定也有助于维护家庭、社会稳定,防止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监护人指定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监护人指定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监护人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关系,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损害被监护人的权益。其次,监护人指定可能存在指定不当的情况,监护人可能没有充分考虑被监护人的需要和意愿,导致指定不合适,影响被监护人的生活质量。
因此,为了解决监护人指定存在的问题,我国在民法典中还规定了监护人的监督和评估制度,要求监护人按照规定定期报告被监护人的状况,并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和评估。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防止监护人滥用指定权,同时也能促进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职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监护人应尽到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监护人指定有助于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不良影响。但监护人指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利益输送和指定不当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在民法典中还规定了监护人的监督和评估制度。监护人的监护职责需要依法行使,才能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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